12种典型的企业公关诉诸法律的公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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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07-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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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企业法律行为都和公关有关,典型的和企业公关有关的法律行为主要以反垄断、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价格违法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诽谤、商业诋毁、名誉侵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等侵犯企业声誉的行为,虚假宣传、造假售假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为,以及商业欺诈、财务纠纷、环境破坏等的权益纠纷等四大类问题的法律处理。
下面,我将简要介绍12种典型的企业公关诉诸法律的公关案例,供读者们了解哪些情形下企业公关应该诉诸法律。
1.商业诋毁:Boss直聘起诉拉钩网案
[TechWeb报道】2016年4月7日消息,海淀法院称,因认为拉勾网诋毁其商誉,不正当竞争,Boss直聘起诉拉勾网,索赔332万元,法院已受理。因认为“拉勾网”微信公众号及朋友圈捏造并散布了“Boss直聘”APP具有严重侵权行为,系因扰乱苹果市场秩序被下架等虚假事实,造成公众误解,“Boss直聘”APP的开发者和经营者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拉勾网”所有人及运营者北京拉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32万余元。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律认定商业诋毁有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实施商业诋毁的主体要件:1.具有经营者身份;2.行为具有主观故意;3.行为属于捏造虚伪事实或对真实事件采用不正当说法。
2.名誉侵权:阿里巴巴起诉葛甲案
【法制日报报道】记者2016年12月30日获悉,阿里巴巴起诉自媒体人葛甲“侵害名誉权”一案于29日一审落槌。法院认定:葛甲相关文章中确存对阿里巴巴的名誉侵权事实,判其在各相关媒体赔礼道歉,并赔偿人民币3万元。
2014年8月,阿里巴巴一纸诉状将自媒体人葛甲诉至法院,起诉葛甲侵犯其名誉权。阿里巴巴在诉状中称,自2012年7月起,葛甲经常在网络上撰写文章攻击阿里巴巴,文章多达70多篇,而后被其他很多媒体转载,对公司的社会评价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要求法院判令葛甲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50万元。
名誉侵权一般是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或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情况,认定名誉侵权的很重要的一点是行为人主观过错。
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金龙鱼起诉郭成林案
【新华网报道】据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显示,2010年8月,郭成林所在的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鲁花集团签订协议,鲁花支付180万元委托赞伯公司提供“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赞伯公司指派郭成林负责此项目。接手项目后,郭成林带领项目团队根据鲁花的介绍,“提炼”出其主要竞争对手金龙鱼的很多“缺点”。
2010年9月,郭成林在互联网发表文章,称金龙鱼产品影响生育能力、摧毁中国大豆产业链等问题。短短一个多月时间,该文章的浏览、跟帖、回复次数达80万之多。经评估,这给金龙鱼所属公司南海油脂工业有限公司造成的商品声誉损失达58万元。去年10月11日,南海油脂工业公司负责人向深圳南山公安分局报案,郭成林被锁定嫌疑人后于11月30日被批捕。
南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为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不过,对于公诉机关提到的58万元损失,法院表示不予采信。对于此案的判决,昨日金龙鱼相关负责人表示,尊重法院的判决。
认定损害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行为,有四个构成要件:1.除了损害被害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外,很重的一条辅助判断条件是损害市场经济秩序;2.捏造散布虚伪事实;3.具有主观故意;4.造成重大损失。
4.不正当竞争:伊利QQ星起诉蒙牛未来星案
【民主与法制网报道】2012年,伊利推出一款“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产品,因独特的迪士尼包装和特别的口味大获成功。2015年,蒙牛推出一款名为“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品”,引起巨大争议,伊利认为蒙牛存在侵权行为,向法院提出了知识产权诉讼。
2016年,蒙牛被要求停止侵权,并向伊利赔偿300万元人民币。但蒙牛方面坚持认为双方产品装潢不相似、不会造成混淆及没有侵占伊利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2012年底,法院审理后认为,蒙牛未来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在产品类别、用户群体、盈利模式、市场细分领域等方面,均与伊利QQ星营养果汁酸奶饮料有重合,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并以此做出判决。然而蒙牛依旧不甘心,继续上诉。不过,二审维持了原判。判令蒙牛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产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伊利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同时判令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直到2017年4月26日,蒙牛终于承认了侵权,称将启用升级换代的新包装,不再使用原包装。
认定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也有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2.行为主体实施了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中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造成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受损;4.行为主体具有主观过错(比如上述案例的主观过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
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乐包装案
[中国青年报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公布对利乐集团(简称利乐)有关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结果:经过4年多的深入调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利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工商总局责令利乐停止违法行为,不得制定和实施排除、限制包材市场竞争的忠诚折扣,处罚款计667724176.88元人民币。
工商总局认为,在2009年一2013年期间,利乐在中国液体食品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简称设备)、纸基无菌包装设备的技术服务(简称技术服务)、纸基无菌包装材料(简称包材)三个市场,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主要违法行为包括,2009年—2013年期间,利乐凭借其在设备市场、技术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在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过程中搭售包材;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通过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限制原料纸供应商使用有关技术信息,妨碍原料纸供应商向其竞争对手提供原料纸;凭借其在包材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追溯性累计销量折扣和个性化采购量目标折扣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忠诚折扣,妨碍包材市场的公平竞争。
据《第一财经日报》道称,利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可能系竞争者举报。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工商总局査处的反垄断违法行为,其表现主要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差别对待、强制交易、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交易等六种违法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1.企业已取得市场支配地位;2.实施了支配地位滥用的行为;3.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与消费者利益;4.市场交易行为主观上有限制、阻止、遏制竞争的目的。
6.商业欺诈:豪吉鸡精案
【重庆日报报道】2005年7月,重庆市江北区某食品厂,印制了“天鲜鸡精”和“豪洋鸡精”两种包装袋,并生产出以上两种包装的鸡精在市场上销售。“天鲜鸡精”和“豪洋鸡精”的包装
袋上都是以蓝色为主色,其设计和装潢与四川豪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豪吉鸡精"包装图案近似,造成与其他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产生误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江北区工商分局依法进行了查处。
商业欺诈的判断主要从该违法行为的“欺骗性”和“危害性”两个方面来判断。
7.商标侵权:呷哺呷哺商标侵权案
【网易财经报道】6月3日讯,网易财经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知名餐饮公司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呷哺呷哺公司)于近期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及武汉市青山区吧哺吧哺火锅店(简称吧哺吧哺火锅店)商标侵权,索赔50万元。
据网易财经了解,在此次诉讼中,呷哺呷哺公司方面表示,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吧哺吧哺火锅店在三快公司经营的美团网上以“吧哺吧哺”的名义销售团购火锅套餐及代金券,令消费者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吧哺吧哺火锅店提供的服务与呷哺呷哺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呷哺呷哺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第4762343号注册商标及第4762344号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美团作为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为吧哺吧哺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平台,构成共同侵权”。
商标侵权同样有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8.竞业禁止:腾讯起诉刘春宁
【南方网报道】腾讯前高管刘春宁跳槽阿里后,被腾讯起诉追讨数千万元股权收益。2014年底,一审法院支持腾讯诉请,判处刘春宁返还腾讯3000多万元股权收益。该案被称为“互联网竞业禁止协议索赔第一案”。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后,刘春宁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判决,驳回腾讯起诉。
腾讯方面则回应称,将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继续追讨刘春宁的股权所得。据悉,此案上诉期间,刘春宁因被腾讯举报涉商业贿赂而遭到刑事拘留。目前,警方查明其涉嫌在任职腾讯期间收受贿赂200多万元,案件尚在审查起诉中。
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
9.虚假宣传:冈本避孕套虚假宣传案
2012年1月31日,冈本株式会社的冈本避孕套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薄度纪录保持者”,当时薄度为0.038mmo2013年12月2日,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大明公司”)的奥妮避孕套以0.036mm打破该纪录,并获得吉尼斯世界纪录相关认证。
2014年5月,大明公司在广州买到冈本避孕套,发现外包装仍有“世界最薄吉尼斯世界纪录”等用语。于是以冈本虚假宣传为由,将日本冈本株式会社等4公司告上法院,指冈本株式会社使用“世界最薄”的虚假宣传,要求对方在实体店及各网站停止销售有上述广告用语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冈本株式会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冈本株式会社停止销售带有"薄度纪录保持者”标识的冈本避孕套并向大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虚假宣传主要是企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虚假信息和具有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认定标准。
10.价格违法:中国移动天猫商城价格违法案
【经济参考报报道】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4月28日公布了十起价格违法案件。其中,2015年1月,中国移动天猫商城手机官方旗舰店销售苹果手机时,虚标划线价6888元,实际促销价6088元,存在“以无来源、无依据的划线价,作为对比价格标示”的误导性标价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价格违法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价格违法的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价格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基于故意或过火而做出的,即主观方面有过错;3.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4.价格管理相对人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危害后果。
11.商业贿赂:聚划算阎利瑕商业贿赂案
[DoNews报道】2013年8月7日消息阿里巴巴旗下聚划算前任总经理阎利琨(慧空)一年之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刑事拘留,目前这一案件有了最终判决结果,阿里巴巴集团也在内部公布了相关廉政案件的司法进展。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阎利琨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这也是迄今为止互联网公司员工因商业受贿被判有期徒刑时间最长的一人。
早在“阿里巴巴内部员工欺诈,马云痛斩卫哲”一案中,阿里巴巴自曝家丑的公关就已经是维护阿里巴巴诚信形象的一种重要手段,而内部反腐也同样有助于维护阿里巴巴在公众中的诚信形象。
商业贿赂主要是以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手段为相关“经营者”争取市场交易机会。
12.寻衅滋事、诽谤:秦火火案
【中国青年报报道】备受关注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诽谤、寻衅滋事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秦志晖犯诽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其是自去年“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来,首个获罪的网络造谣者。
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秦志晖分别使用“淮上秦火火”“东土秦火火"“江淮秦火火"“炎黄秦火火"的新浪微博账户,先后策划、制造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来吸引粉丝。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志晖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该微博被转发1.1万次,评论3300余次,对事故善后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寻衅滋事处罚的是故意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诽谤罪处罚的是故意捏造虚伪事实且严重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一般针对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诽谤行为,均有可能带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附加后果,所以企业公关中一般以诽谤、寻衅滋事合并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